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恩施自治州巴东县茶店子镇辛家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止目前,造成7人死亡,4人失联。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安全责任,确保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所有矿井立即停产整改。自即日起,各地要责令辖区内所有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并督促煤矿企业对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办〔2016〕66号)进行自查自改,并参照《省安委办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90号)要求,按程序经地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复工复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上报湖北煤监局复查验收后才能恢复生产。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要求。各地要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和鄂安办〔2016〕66号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六查”,确保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对照“八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三、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统筹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12月10日前将包矿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名单报湖北煤监局(联系人:邓峰;联系电话:027-87271602,带传真)。今年复工的矿井,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两名监管人员;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明确一名科级领导和一名监管人员。包矿责任人员要在一周内对所包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