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地税局明确了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
新疆明确的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包括:矿产资源勘察和开发、矿山资产转让、矿山资产股权和整体资产转让、矿山资产转让营业额的确定、纳税地点、征收管理等政策问题。
同时,还明确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向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
据悉,上述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